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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 規定之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Building regulations place "flameproof items"

建築基準 "防炎品"の規制

 

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2. 地下建築物。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述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係指下列場所:

※橘色字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031號函修正,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類 別

場 所 用 途

 

供該用途之

專用部份

樓地板面積

合計

備 註

1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2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3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4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300m²以上

 

5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300m²以上

 

6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150m²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7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8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500m²以上

 

9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00m²以上

 

10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地下建築物,不論其面積大小,用途為何,其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均須為具防焰性能之物品;

而上表所列舉之使用場所,有其使用面積上的限定,即面積需達一定標準以上,方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若面積未達規定標準,雖為列舉場所,仍不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

例如 :

電影院即無面積上的限制--因屬公共場所應為全面使用防焰物品,而醫院如其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使用防焰物品,

若醫院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則法令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

非以上所列舉的場所,則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例如十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學校之宿舍等;惟基於預防火災,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的觀點,

仍建議非法定強制要求場所最好能使用防焰物品,以達到全面防焰普及化的目標。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限於室內使用者)等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如展覽場所使用之隔間板,或舞台道具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

如壁紙、壁布、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或傢飾布、床單、被套等物品,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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