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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

試列舉10種與建築物室內設計與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之相關法規名稱 ?

答:

(1)建築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消防法 (6)都市計畫法 (7)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8)勞工安全衛生法

(9)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噪音管制法 (11)空氣污染防制法

(12)營造業管理規則 (13)廢棄物清理法。

 

二、何謂「室內裝修」? 請依法規說明之。

答:所謂「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傢俱、活動隔屏、地氈(地毯)、等黏貼及擺設

(即可活動之物品)。

 

三、試說明哪些建築物室內裝修須申請審核 ?

答: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

    2.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or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以上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份應合併共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四、試說明申請室內裝修審核之程序及文件為何 ?

答: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

1. 申請書。

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前次核准之使用執照之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但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實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得經由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4. 室內裝修圖說。

 

PS. 前述第三項之現況圖應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之後將上述文件、書類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

五、室內裝修圖說應由誰簽證 ? 又如涉及公共安全時由誰簽證 ?

答: 1、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之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室內裝修公司)署名負責。(須有國家檢定認證之專業執照)

2、但因建築物之分間牆(隔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由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與現況圖說有所不符者)。

 

六、室內裝修圖說包括哪些 ?

答:

1.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所在位置,比例尺寸不得小於1/500。

2.裝修平面圖:註明裝修部份之各種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比例尺寸不得小於1/100。

3.裝修立面圖:註明裝修之各部份高度及各部份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於1/100。

4.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之各部份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份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於1/100

5.裝修詳細圖(大樣詳圖/細部圖):註明各部份之尺寸構造及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於1/30

 

七、請問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之室內裝修審查項目為何 ?

答:1、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2、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

       「當地主管機關即為縣(市)政府,中央即為內政部」

 

八、請問室內裝修施工於何種狀況得一次報驗 ?

答:其室內裝修業者是否按照核准圖說施工;但因如施工前或施工期間中變更設計,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若是不變更到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耐燃材料級數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可於竣工後,備其第30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各項防火證明、甲級耐然時效為1小時)。

 

九、請問如何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 ?

答: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之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消防安全設備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8條之規定,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證負責後,方可進行施工。

    竣工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檢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其樓地板面積允許值:

1.十樓以下及地下各樓層,室內裝修部份之樓地板面積為300㎡以下者。

    2.十一樓以上各樓層,室內裝修部份之樓地板面積為100㎡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加,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十、請問室內裝修工程完峻後,如何申請竣工查驗 ?

答:室內裝修工成完峻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營造承包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業主)會同室

內裝修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開業之建築師)申請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裝修新建之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業者應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方可使用。

若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受理室內裝修峻工查驗之機構申請峻工查驗合

格證明時,應於7日內指派查驗人員前往現場檢查。

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驗人員簽證後,應於5日內核發合格證明。

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營造承包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業主)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申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

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十一、請問室內裝修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哪些圖說文件?

答:1.申請書。

    2.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3.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4.其它經由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十二、請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之制定與實施日期為何 ?

答:1.依建築法之第77條之2第4項規定訂定。

    2.民國85年5月29日公布實施。

 

十三、解釋下列名詞

答:

1.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2.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or住戶與住戶or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3.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力並承載及傳導其它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4.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受本身重量及其所受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5.不燃材料:

混凝土、磚or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6.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纖維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7.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8.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9.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結構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10.避難層:具有獨立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十四、請問防火設備種類有哪些 ?

答:1. 防火門窗。

    2. 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十五、何謂防火區劃 ? 又貫穿防火區劃之風管應如何處理 ?

答: 1.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上者,應按每1500㎡,設有一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1/2。

 

     2.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火閘板,其貫穿部份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如:填充發泡)。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給排水管線、管線匣等應與貫穿部份合成之結構,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十六、請問各種設備開關控制箱若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如何處理 ?

答: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之開關控制箱若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

破壞牆壁之防火時效之方式施作。(施作完後牆壁應具有1小時之防火時效)。

 

十七、請問高層建築物之各種配管材料之限制為何 ? 又管線如貫穿防火區劃其孔隙應如何處理 ?

答: 1. 高層建築物之各種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防火效能。

     2. 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發泡劑)填滿火設置防火閘門(甲種防火門)。

 

十八、請問哪些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燄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燄物品?

答: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場所。

 

、室內環境控制

何謂表面結露 ? 何謂內部熱橋現象 ? 試述結露的防止措施為何 ?

答: 1. 冬天的室內空氣與隔熱性較差的外壁(如窗戶之玻璃面)接觸時,其溫度降至露點以下時,即會在室內表面產生結露—稱為 [表面結露]。

 

2. 若結露發生在外壁內部時,則稱 [內部結露]。且產生結露時,會汙損壁面裝修材料,並促使裝修材料的劣化。

 

3. 為壁體中隔熱性能良好材料,其橫斷面(平剖)中有熱傳導率大的鋼材等金屬材料時,其內外間因溫度差而產生的熱流,會集中由此部份通過,此稱 [熱橋現象(熱傳導)]。

 

4. a防止表面結露 : 盡可能的對室內發生的水蒸氣予以排除(除濕)、(如藉由換氣方法排除)。

 

  b防止內部結露 : 制止室內壁面之溫度降低 (暖氣) 。

 

  c防止熱橋現象 : 壁面內部或屋頂擱層做適當之防水層以制止水蒸氣的侵入。

 

請問空氣調節之定義為何 ? 空氣調節之四要素為何 ? 其目的 ? 試述空氣調節之溫度與風速之計畫為何 ?

答:定義 : 配合使用目的,處理室內或特定場所內空氣之溫度、濕度、氣流分布維持室內清淨的空氣品質。

 

四要素 : a. 溫度(維持適當的溫度值) : 人體舒適健康的溫度環境 - 夏天25℃~28℃,冬天21℃~23℃。

        b. 濕度(維持適當的濕度值) : 人體舒適健康的濕度環境 - 夏天50~60%RH,冬天45~55%RH。

        c. 氣流(維持適當的空氣流動) : 人體舒適的氣流風速 - 0.3m/sec以下。

        d. 淨化(維持室內清淨的空氣品質) : 讓室內保持無塵埃無惡臭,並以換氣獲取氧氣。

 

目的 : a. 達到適當的溫度、溼度。

      b. 安靜的空氣對流。

      c. 適當的防止幅射熱。

      d. 新鮮、健康、無菌、無臭、無塵埃、無毒、乾淨的空氣。

 

計畫 : a. 使的室內應有適當之循環氣流。

      b. 不發生擊流。

      c. 送風口與排風口之路徑不宜有短路。

      d. 溫度梯度差異儘量小。(溫差)

      e. 傢俱不宜放置在可能發生障礙的地點。

      f. 居住空間內不宜有停滯部份。

 

試述空調之型式有哪幾種 ?

答:中央式-1. 全氣式 : 中央空調箱單風管方式、中央空調箱雙風管方式。

            2. 水與空氣併用方式 : 各層空調箱單風管方式、風管機(F.C.U)併用風管方式、

誘導機方式(I.D.U)。

            3. 全水式 : 風管機方式(F.C.U)。

    冷媒式 : 箱型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窗型冷氣機。(個別式、局部式)

 

何謂冷凍噸(R.T)  ? 何謂美式冷凍噸(U.S.R.T) ? 何謂BTU ? 何謂E.E.R ?

答:1. 1RT=3320 kcal/hr

    2. 1USRT=3024 kcal/hr

    3. 1BUT是使1磅的水升高華氏溫度1度的所需的熱量,為冷氣能力的計算單位之一。

    4. EER值為能源效率比值,EER=冷房能力 / 消耗電力,EER值愈高則表示冷氣機愈強

冷,愈省電。

 

何謂冷房負荷 ? 冷房負荷之種類為何 ?

答:1. 為了保持室內在一定基準溫、濕度條件下,所需去除的熱量稱之。

    2. a. 外部發生熱 : 傳導熱(屋頂、天花板、牆壁、窗戶)、幅射線熱(玻璃窗)、對流熱(間隙風、換氣)。

      b. 室內發生熱 : 人體(體熱)、電氣設備熱(照明燈光、電氣製品)、熱源(瓦斯燃燒器具)。

     另一版本 : 冷房負荷=全冷負荷(總)-室內負荷

     a. 外周負荷 : 軀體貫流熱、玻璃貫流熱、間隙風流入熱

     b. 內部負荷 : 照明發熱、人體發熱、機械發熱裝置負荷 : 新鮮外氣負荷、其他裝置負

荷。

    CLn (冷房負荷) =A x U   A : 空調之樓地板面積,U : 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冷房負荷

 

何謂照明器具型送風口 (TROFA) ?

答:為達到節省能源且又易使人達到舒適之境界的方法或方式,所採用的空調出風口,一般以「系統天花板」的方式配置為多,且大多用於辦公室、商場等大型場所。

其特點 : 1. 增加燈具的壽命,使燈管溫度一定,效率好。

        2. 直接利用回風來控制排氣的熱,使其不會吹向室內而影響室內的空調效果。

        3. 室內設計,使管道成有系統的配置(天花板),利於隔間。

何謂空調之風管 ? 且風管型式有哪幾種 ? 其如何解決「結露現象」?

答:1. 空調系統中,連接送風機並將冷(暖)空氣送至室內各角落之管道稱之。

    2. 種類 : 方型(錏管)、旋愣型(軟管)二種。

    3. 為避免冷(暖)空氣運送期間,管外壁會有「結露現象」,而造成滴水破壞天花板之面板,因此,通常會用泡綿與錫箔紙包覆管之外壁,以達保溫、防溼不致滲至外壁。

 

試述照明的方法與照明方式各為何?

答:1. 照明方法 : a. 全面照明

                b. 局部照明

                c. 全面與局部照明併用

                d. 局部之全面照明

                e. 投光照明

    2. 照明方式 : a. 直接照明(上方0~10%,下方100~90%)

                b. 半直接照明(上方10~40%,下方90~60%)

                c. 全面漫射(上方40~60%,下方60~40%)

                d. 半間接照明(上方60~90%,下方40~10%)

                e. 間接照明(上方90~10%,下方10~0%)

 

何謂「系統天花」(系統天花板) ? 其構成要素及型式各為何 ?

答:1. 主要乃將天花板部位所具有之照明器具、空調及其它設備終端器具、配線、配管、天花板材等一切資材系統化,以達到工法合理化、降低造價、輕量化等目的。一般而言,以構成之要素多在工廠預先加工完畢,運至現場時,只需加以安裝即可。

 

    2. 其構成要素為:A. 分割:線型(Line Type)、十字型(Cross Type)、單元型(Unit Type)。

                    B. 構造:內裝材(支架、舖底材、表面材)。

                       器具:反射板、盲板、安定器箱、Socket座(插座)。

                    C. 配線:Outlet Box(插座出路盒)、插座、Lighting duct(燈具電源管、輸送管)。

                    D. 設備:防災-噴灑水頭、感知器、偵煙器、擴音器、緊急用照明。

                             照明-各種燈具

                             空調-管道

    3. 型式:A. One Panel方式:岩綿吸音板、設備底盤(Plate)、照明器具、鋁框、Hanger(掛鉤,牙鋼)、調整器。

             B. T-Line方式:岩綿吸音板、設備底盤(Plate)緊急用照明、照明器具、鋁框、Hanger(掛鉤,牙鋼)、調整器。

 

試述簡易之照度決定方法為何 ? 請以光束法說明之。

答: N = A × D × ( E÷U ) × F ; N = A × (E/F) × U × M

     A:房間面積(㎡)、室內面積。

     D:燈泡折耗率,日光燈約1.5~1.8,白熾燈約1.3~1.5。

     E:照度要求(lx)、要求平均照度(Lux)。

     U:照明率,依室內指數、天花板及壁面反射率。室指數-高:0.4~0.5,0.5~0.6

     F:燈具每具發射之光束量(1m),使用光源的光束。

     N:支數,所需燈具的數量。

     M: 維護率。

 

十一試述照明計畫之擬定方式為何 ?

答:1. 照明計畫的設計:  1依使用機能不同給予適當的照度。

                        2善於利用自然光,既舒適又節省能源。

                        3除特殊氣氛要求外,儘量使用均勻分布之照度。

                        4避免過分刺激的眩光。

                        5依實用機能選擇燈具。

                        6注意光源的熱量分布及散熱的問題。

                        7注意照明所造成之陰影變化。

                        8整體選擇燈具的造型及適當的佈置。

                        9注意燈具的高度。

                        10將燈具與其他功能之設備共同組合使用。

                        11注意保養維護,以提高效率。

 

    2. 節約能源之照明計畫:1適當之照度。

                          2使用高效率之燈具。

                          3積極的利用自然採光。

                          4器具之清掃與更換。

                          5建築計畫上之節約能源。

 

十二何謂演色性 ? 何謂色溫度 ?

答:1. 演色性:光照射至物體上所產生之物體之色。

    2. 色溫度:光之顏色乃由熱體之輻射而產生,與該光源之溫度有關。

              即黑體(吸光體)加熱至一定溫度後,則輻射之光具接近該光源之色,而以此黑

體溫度表示之,稱為色溫度。單位為絕對溫( °K  )。

 

十三何謂分貝(dB) ?聲音強度與距離之關係為何?音量與聲音能量之關係為何?

答:1. 分貝係指聲音能量之大小程度而言。此項量度係依據一定基準值而表示變化幅度之相

       對變化幅度之相對值,因此以正常耳之最小可聽值為基準時,以dB為示度單位。

 

    2. 聲音之強度與音源發生距離之二次方成反比。即距離為2倍時,聲音之強度為1/4。

 

    3. 以人耳最小可聽值為0dB,聲音之強度若增加10倍,則音量增加10dB;若強度增加

100倍,則音量增加20dB。依此可推算聲音強度與音量之關係。

 

十四何謂噪音 ? 噪音不受歡迎之因素為何 ?

答:1. 噪音,易使人感到厭煩。乃是噪音為一種考慮聲音效應,而非聲音性質的聲音之環境

定義。

 

    2. 1過度暴露在吵雜環境中,易造成聽力喪失。

      2在吵雜環境中,生活品質容易降低。如在飛機場或繁忙大道附近的環境。

      3接觸到不希望聽到的聲音,如喧鬧的談話或音樂,有時也會對聽力形成威脅。

      4噪音,使人無法專心工作而影響其效率與注意力。

      5為求減少噪音,可能需要額外支出且在噪音環境下,營業也會受到影響致而減少收入。

 

十五試述人對噪音的忍受程度會受哪些因素之影響 ? 噪音之量測值為何 ?

答:1. (1)環境種類:平均可忍受的噪音量依活動量而異。

          (2)噪音的頻率:某些噪音的頻率特別吵雜或易傷害聽力。

          (3)噪音忍受時間:短暫暴露在高度噪音中,比長時間暴露在高度噪音所造成的傷害為小。

    2. 目前常用的噪音量測單位為「噪音限制曲線」。利用標準噪音曲線,可說明在不同頻

         率下可容忍噪音,且這些聲音壓力大小(SPL)對頻率的額定曲線是根據人耳的靈敏度而

         定出的。一般噪音之參考曲線如下:

                         1) NC曲線,即噪音準則(Noise Criterion ,NC)。

                         2) PNC曲線,優先噪音準則(Preferred Noise Criterion ,PNC)。

                         3) NR曲線,噪音額定(Noise Rating ,NR)。

        其中,NC曲線用來測定加熱與通風設備所造成的噪音。PNC曲線是NC曲線所建立。NR曲線用來測定其他工業噪音。且曲線可讀出不同用途的噪音容忍極限。

        噪音標準為 ≧ 85 dB(分貝)。不得超過90分貝,超過為噪音危害場所。

 

十六試述聲音之路徑為何 ? 請繪簡圖說明之

答:1. 空氣傳聲:指聲音在到達隔牆面前,是藉由空氣傳送的。如:人聲、收音機、樂器、車輛、飛機噪音。

    2. 衝擊傳聲:指隔牆面上所發出的聲音。如:腳步聲、拍門、窗戶、水管、馬桶之沖水

閥、傢俱移動以及其他藉由振動所產生的衝擊而形成的聲音。連續振動,

可視為連續衝擊。

 

十七何謂吸音 ? 何謂隔音 ? 如何吸音 ? 如何隔音 ?

答:1. 吸音是指減少房間表面所反射的聲音能量,吸音對控制噪音的效應不大,但可決定聲

音音質。

 

    2. 隔音是指減少可傳送到相鄰空間的聲音能量,此法不僅是建築物最常用的控制噪音方

法,更是控制衝擊傳音與空氣傳音的主要方法。

 

    3. 吸音方法其目的在於室內音響的調整與噪音防止。因此吸音材料的選擇便是主要

的。

 

    4.隔音方法

        隔音性能依聲音在建築物中傳播而定:

          1直接傳播:聲音由兩室間之隔牆直接傳入者。

          2側路(間接)傳播:聲音由隔間以外路徑傳入者。

          3折損傳播:聲音在構造體中之能量損失。

        隔音原則決定:

          1質量:重質量結構較不易讓聲音穿透。

          2完美度:結構體之完美度依不透氣度與均一性而定。

          3堅硬度:高堅硬度對某頻率會造成隔音損失。其中又以共振損失及相合損失為主。

          4隔離性:不連續構造,可有效地減少聲音穿透。

 

        隔音計畫:

          1區位選定

          2設置隔音前室(如賣場、百貨業的風氣室,就有隔音效果。)

          3選擇適當隔音構造:

                       a.使用重質材料,重量愈大者,隔音值亦愈高。

                       b.使用氣密式構造,利用填塞材料,減少隔音漏洞。

                       c.使用阻尼材料,利用橡膠、鉛板等附著在板構造上,增加薄板構

造之阻尼作用,減少共振。

                       d.使用雙層構燥,儘量減少音橋現象。

                       e.使用浮式(Floating)構造,浮式牆壁、天花板、地板。

 

十八何謂防振?如何解決振動問題?

答:1. 建築物內機械的運轉或人們穿著鞋子在樓板上走動所引起樓板之振動,進而產生固體傳播音。

      2. 防止振動:防振構造材,於振動性機械下加彈性體吸振方式,一般材料使用金屬彈簧及防振橡膠,

                         如機械防振之風管、水管之懸吊用、冷凍機、送風機、馬達、水管等防振。

                         (舞蹈教室、舞台-架高地板+防振橡膠彈性墊+吸音、防火棉等隔絕音的傳播)。

 

十九何謂餘響 ? 何謂餘響時間 ? 有關音響障害之因素為何 ? 又室內音響之設計方法為何 ?

答:1. 餘響:當房間內唯一聲源突然中止,房間內聽者並不會立刻聽不到聲音,此時尚有聲音存在而逐漸消失。

    2. 餘響時間:指原音量從開始衰減到60dB所需要之時間。

    3. 音響障害因素:回音、顫動回音、隆隆聲、音焦點。

    4. 室內音響設計方法:

        大坪數空間:1設反射面使直接音與一次反射音到達全部座席。

                    2避免清晰之回聲,即音之路程差,不超過17公尺。

                    3反射壁之位置以講台後部,講台兩側及天花板處為有效。

                    4地坪視作完全之吸音體。

                    5音源兩側壁面做為吸音係數較小之反射壁,愈往後則吸音係數愈高。

                    6壁面應避免平行之反射。

                    7避免在曲面造成音焦點。

二十解釋下列名詞

答:

    1. UPS系統:即不斷電電源裝置,由發電機、整流器、變流器及蓄電池所組成之裝置。

    2. 斷路器:除負責經常開關電路外,且能在故障之下開啟、關閉巨大的故障電流。

                   (其不穩定電流)

    3. NFB:即無熔絲開關,由開關及跳脫機構所組成,能夠啟斷過載及短路電流。

    4. 受電盤:係指高壓、超高壓等受電用戶於接受電力公司供電時,所需之主開關、計時器、斷路器等,將其收集裝置在一起之電盤而言。

    5. 配電盤:為電氣流通過程中,從受電到各分歧回路之裝置。

    6. 分電盤:為各項電力回路及開關組成而成之裝置。

    7. 電壓降:由於導體內電阻作用,當電流通過後送電端與受電端之間產生電位差。

    8. PBX:即用戶專用交換機,電話交換設備上針對電信局經營之電話自營交換設備而言。

    9. CATV:即電視共同接收系統,將電視天線集中處理,同一棟建築物使用同一天線系統,

                 經此天線系統,所接收之信號可傳至各用戶。

 

    10. 責任分界點:此點內由用戶負責,此點外由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負責。

    11. 系統接地:整個供電系統中性線之接地者。

    12. 設備接地:各個使用設備之接地者。

    13. 供電電壓:電力公司供電系統在責任分界點處對用戶所提供之電壓。而此電壓乃指某一範圍內之電壓,如系統電壓為4.8KV者,其供電電壓為4.56KV至5.08KV之間。

    14. 用電電壓:在用電設備端所測得之電壓。

二十一解釋下列名詞

答:1. 凡而:Valve,亦稱水閥。於配管中控制水流量之開關。

 

    2. 水鎚現象(Water hammer):由於急速開或關水龍頭,而使水流量急速產生壓力變化,所引發之現象。常使水管發出聲響,而閥、接頭等配管零件,容易因此而損壞。

 

    3. BOD:即生化需氧量,原水存放在20℃環境中,5天內所耗之氧氣量,單位為ppm(百萬分之一),即g/m³或mg/l表示之。由於原水含有微生物,故耗氧量愈多者表示水質愈髒。

 

    4. BOD除去率(R):R=(排入水之BOD-排出水之BOD)/(排入水之BOD x 100%)。

 

    5. SS:代表汙水中含有的浮游物質的量,單位為ppm。

 

    6. SS除去率:為一次處理設備之浮游物質除去率。

                SS除去率=(流入水之SS-放流水之SS)/(流入水之SS x 100%)。

 

二十二、試解釋「設備單位 (F.U)」,並說明設備單位在何處使用:

答:F.U為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值)單位,即每分鐘排出28.4公升之水量稱為1F.U.D。

        將各種設備器具之排水量換算可得各種設備之排水單位;且可設計於衛生設備空間

時,根據不同器具其排水量計算出所需數量,再予以適當之空間與位置之排配,亦

可避免因不當或過量之排配器具,形成用水量之不足或浪費,甚至影響正常之排水

負荷,以至於造成器具與設備之損壞。

二十三、試述一般給水之系統與方式約有幾種 ?

答:自來水直接給水方式、壓力水櫃給水方式、泵浦直接給水方式、重力給水方式。

 

二十四、何謂存水彎 ? 其功用為何 ?

答:1. Trap(阻止、仰制)或稱閘、彎阱,為設備器具與排水管之間之絕緣體。

    2. 由於存水彎儲有水分,惡臭及蚊蟲無法由此通過侵入室內,同時廢水中所含固體雜質也有部份將沉澱於此存水彎底部,減少了配管阻塞的機會。

 

二十五、試述存水彎之種類為何 ?

答:P型、S型、U型(此三種統稱為管式存水彎),鼓式、碗型、附做式等幾種。

 

二十六、試述存水彎水封(封水)喪失功能的原因為何 ?

答:自行虹吸作用、誘導虹吸作用、迴壓作用(或稱背壓作用)、蒸發作用、毛細管作用,其他

如管內氣壓變化、風力影響皆有可能造成水封之喪失。

 

二十七、何謂通氣管 ?其功用與目的為何 ?

答:1. 排水系統中常出現的問題:

       (1)存水彎水封效果喪失,使得存水彎形同虛設。

       (2)因通氣不足或零件安裝不正確引起不適當壓力,造成排水系統之減速流。

       (3)管內物質變質,及存水彎存水自污水管吸收廢氣,逐漸趨於飽和點,而回流入室內。

       ※解決問題:大多於排水系統中加設通氣管。

    2. 通氣管之功用與目的:

       (1)防止存水彎之水封功能

       (2)促使排水管內空氣流通,防止物質變質。

       (3)維持排水管內、室內、室外三者之氣壓均衡,不產生壓差,使排水流暢。

   

二十八、通氣之方式及通氣管種類為何 ?

答:1. 通氣方式區分為:(1)個別通氣方式、(2)環狀通氣方式、(3)伸頂通氣方式。

    2. 通氣管之種類:個別、環狀(迴路)、共同、結合(補助)、濕通氣管、伸頂、

通氣立管(主通氣管)、通氣橫頂管、通氣橫支管、緩和通氣管。

 

二十九、何謂截留器 ?其功用為何 ?

答:1. 其作用與存水彎相似,同樣作為設備器具與排水系統間的絕緣體。

    2. 主要於阻止污水中的有害物質侵入排水系統,造成機能障礙及損傷設備。

    3. 其截留器之設置位置最好於具有侵入危險之器具、裝置附近。

 

三十、何謂燃燒 ?物質燃燒之四要素 ? 滅火原理為何 ?

答:1. 物質起氧化作用而產生熱,隨高溫和光的出現,此繼續之作用現象稱之燃燒。

    2. 四要素:(1)熱 (2)氧 (3)助燃料 (4)連鎖反應

    3. 滅火原理:(1)除去作用 – 去除燃燒本身,阻斷燃料之供給。

                (2)冷卻作用 – 使用滅火器來降低其溫熱。

                (3)窒息作用 – 氧氣濃度在15%以下時很難繼續燃燒。

                (4)抑制作用 – 設法破壞連鎖反應。

 

三十一、試述一般基本之火災感知警報系統設備 ?

答:(1)探測(感知)器(2)綜合箱-手動警報器、火警警鈴、警報標示燈(3)火警受信總機

(4)緊急用音響裝置(5)緊急廣播設備(6)緊急電話設備(7)其他特殊設備

 

 

 

三十二、何謂探測(感知)器 ?依其構造及動作原理分為幾種 ?

答:1. 探測器主要偵測火災之發生,一旦發生火災,利用火災所產生的熱、光、煙等種種特性,感

          應其內部動作元件(接點)使線路接通發出火災信號電流,通知受信總機。

    2. 種類:(1)定溫型 - 室溫20℃昇至85℃時,於7分鐘內動作。

                 (2)差動型 – 溫度於平均每分鐘上昇10℃,應於4分半鐘內動作,但探測器之氣流比

                                   室溫高出20℃,於30秒內動作。

                 (3)偵煙型(煙探測器) – 裝置點濃度達8%遮光程度時,於20秒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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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試題(5題)

題型:

圖說判讀、丈量放樣、安全維護、施工機具。

 

B卷試題(6題)

題型:

相關法規、相關施工--裝修木作、裝修泥作。

 

C卷試題(6題)

題型:

相關施工作業-裝修木作、裝修泥作、裝修塗裝、金屬工程、玻璃及壓克力安裝作業、

壁布壁紙窗簾地毯施工作業。

 

D卷試題(6題)

題型:

裝修工程管理--裝修工程估算表編製、裝修工程表格之填寫、工地安全衛生、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及驗收、輕隔間及天花板施工作業、水電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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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釋義 - 術科D卷

第7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左:

1. 開關    :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

2. 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3. 分路    :係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

4. 分路開關: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迴路)

5. 幹線    :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6. 導線    :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7. 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導線容量。

8. 實心線  :由單股裸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單線。

9. 絞線    :由多股裸線扭絞而成之導線,又名撚線。

10. 連接盒 :設施木槽板、電纜、金屬管及非金屬管時用以連接或分岐導線之盒。

11. 出線盒 :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內導線之盒。

12. 敷設面 :用以設施電路之建築物面。

13. 出線頭 :凡屬用電線路之出口處並可連接用電器具者又名出線口。 (網路、電視、電話線....)

14. 金屬管 :以金屬製成用以保護導線之管子。

15. 管子接頭:用以連接專線管之配件。

16. 管子彎頭:彎曲形之管子接頭。

17. 明管   :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18. 暗管   :埋藏於建築物內部內導線管。

19. 接戶線 :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用戶進屋點之導線。

20. 進屋線 :由進屋點引至電度表或總開關之導線。

21. 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岐之接戶線。

22. 共同接戶線:一端接有連接接戶線之接戶線。

23. 連接接戶線:自共同接戶線分岐而出之接戶線,包括簷下線路。

24. 高壓接戶線:以3300伏級以上高壓供給之接戶線。

25. 低壓接戶線:以600 伏以下電壓供給之接戶線。

26. 共同中性線:以兩種不同之電壓或不同之供電方式共用中性線者。

27. 配(分)電箱 (以下簡稱配電箱) :具有框架、箱體及門蓋,並裝置電氣設備。

28. 配電盤    :具有框架、箱體、板面及門蓋,並裝置電氣設備及機器之落地型者。

29. 斷路器    :於額定能力內,電路發生過電流時,能自動切斷該電路,而不致損及其本體之過電流保護器。

30. 分段設備  :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

31. 馬達開關  :以馬力為額定之開關,在額定電壓下,可啟斷具有與開關相同額定馬力之電動機之最大過載電流。

32. 管槽      :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而設計,得為金屬或絕緣物製成,包括可撓性金屬管、 EMT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導線槽及匯流排槽等。

33. 導線槽    :容納或保護導線和電纜等,具有可掀開蓋子之管槽。

34. 匯流排槽  :容納裸露或絕緣匯流排之管槽。

35. 防爆電具  :一種封閉之裝置可忍受其內部特殊氣體或蒸氣之爆炸,並可阻止由於內部火花、飛弧或氣體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圍之易燃性氣體。

36. 對地電壓  :對接地系統而言,為一線與該電路之接地點,或被接地之導線間之電壓。對非接地系統而言,則為一線與其他任何線間之最大電壓。

37、接地  :線路或設備與大地或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之連接。

38、被接地:被接於大地或被接於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之連接。

39、被接地導線:系統或電路導線內被接地之導線。

40、接地線:連接設備、器具或配線系統至接地極之導線。

41、多線式電路:指單相三線式、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

42、雨線  :自屋簷外端線,向建築物之鉛垂面作形成45°夾角之斜面;此斜面與屋簷及建築物外牆三者相圍部分屬雨線內,其他部分為雨線外

 

塗裝的目的在於

一、保護材質增加耐久性及實用性。 

二、賦予木器之美觀並提高價值。

木材之天然材質纖維很不均勻、且具多孔性,易受天候影響而發生乾燥、膨脹、扭曲等現象;也易受黴菌及蟲蛀之影響而有發黴及腐爛等情況發生。

所以如果在木器上塗上一層漆膜,即可耐水、油、熱及化學藥劑等侵害、腐蝕,並可方便清潔。

 

三、塗裝步驟

A、工作物表面修整:工作物在加工完成後,各種可能之刀痕、機械加壓痕跡或污漬等,均須以砂紙耐心研磨,務使表面光滑平整。

B、著色處理:視材料狀況而定、若有木色不均勻之情況,可進行著色處理。

C、一度底漆:一度底塗之目的在於使木面膠固,並填充木材間孔隙,以防止上層漆及著色被木材孔隙水分破壞及防止木材本身吐油破壞漆層。

D、磨掉纖毛:一度底塗後,木料表面纖毛凸起,需以#200至240號砂紙砂磨。

E、二度底漆:又稱砂磨用底漆,含有研磨性顏料,經噴、刷於木面後,形成極薄一層之漆膜,用#200至240號砂紙砂磨後會有白色粉末產生,

                     使木面非常光滑,以利上層漆繼續塗裝;本步驟可重覆二至三次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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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之下列行為: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 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明確訂定室內裝修行為之範疇,分別於各款中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執行室內裝修業務應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方得執行業務。為簡化其申請程序,爰刪除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程序。

 

第十條(刪除)

 第十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內政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

 一、 本條刪除。

二、 配合前條室內裝修業之簡化申請程序,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 原許可文件。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同第九條說明。另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之檢附文件,配合第九條酌作調整,第三款修正為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第十一條之一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4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 申請書。

二、 原登記證正本。

三、 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加強管理室內裝修業之運作、異動情形,爰建立室內裝修業換證制度。

三、 明定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及申請換發登記證所附文件。為使換證制度順利推行,按附表一,分年依其室內裝修業登記家數及核發登記證登記日期,規定換證年度及期限。

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十一條之二 室內裝修業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死亡時,室內裝修業應於一個月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規定人數時,室內裝修業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掌握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死亡之異動狀況,並補足其所需繼任人員,爰新增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之三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加強管理室內裝修業營運概況,明定室內裝修業於停業、歇業時之處理規定,爰新增本條規定。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4年,專業技術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 申請書。

二、 原登記證正本。

三、 最近四年內參加內政部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訓練16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但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內政部主辦之有關訓練。

 一、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爰建立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回訓及換證制度。

二、 明定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及申請換發登記證所附文件。為使換證制度順利推行,按附表二,分年依其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及核發登記證登記日期,規定換證年度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因位置圖旨在說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得依實際個案需要,適其所需比例,清楚明瞭表示為宜,以符實情,爰刪除「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等文字。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逾期未申請竣工查驗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修圖 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項之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一、 增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應張貼於施工地點規定。

二、 增列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之展期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因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均明列為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故本條申請人亦配合修正為「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以資明確。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

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 後,

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

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酌作文字修正。

 

第 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 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所需書表格式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 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 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一、 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落實專業分工及行政與技術分立,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部分回歸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應就本條所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應由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其專業技術人員依本辦法簽章負責,以明權責。

二、 增訂第三項,明定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規定。

三、 因應各縣市室內裝修之行政作業,本條相關申請表格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以符地方需求,爰增訂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

一、 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 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修改。

三、 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 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 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一、 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 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作者。

三、 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 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

五、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六、 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一、 室內裝修業有各款行為時,配合第十一條之一室內裝修業定期換發登記證制度,增訂停止換發登記證規定。

二、 現行第二款,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及未依約完成工作之事項,涉私權行為,主管機關認定不易,爰予刪除。

三、 現行第五款,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

四、 配合第十一條之二規定,室內裝修業應置有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方得執行業務,

爰增訂第六款。

 

第三十二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 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

二、 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 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滿三次。

 

第三十二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 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二、 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者。

      配合前條規定,爰增訂第三款。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

一、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內政部主辦之訓練。

二、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三、 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一、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內政部主辦之訓練者。

二、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三、 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

 

一、 專業技術人員有各款行為時,配合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換發登記證制度,爰增訂停止換發登記證規定。

二、 第二款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證:

一、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

二、 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

三、 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滿三次。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證:

一、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者。

二、 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者。

      配合前條規定,爰增訂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 經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後,重新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登記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經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經廢止或撤銷登記證者,於重新申請登記證時,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以強化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以利業務執行,爰增訂第二項。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審查機構評鑑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由內政部另定之。

 一、 本條刪除。

二、 現行條文有關審查機構評鑑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非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授權規定事項,且該要點係屬行政規則,是無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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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表表示法 : 

要徑法表示(CPM)

要徑法(CPM)

甘特圖(別名:甘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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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特圖

 5S現場管理法圖示

 

進度表

室內裝修各空間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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