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裝修需求表-客戶基本資料及需求
保密條款
空間裝修需求表
員工基本薪資計算表
室內裝修施工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業 主 (下稱甲方)
承 攬 廠 商 (下稱乙方)
履約 保證人 (下稱丙方)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室內裝修工程」 (下稱本工程),經三方充分溝通及協商,議定共同遵守之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工程地點 (即工地) 為:
第二條 本工程範圍及總價:
(一) 本工程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約附件一之估價單、備忘表及需求表,及附件二之各工程圖說、
附件三之各期工程進度建議表、附件四之建材選用確認單所載內容無誤,始進行正式簽約。
(二) 本工程總價包括完成第三條所列全部工程項目所.............,共計新台幣 元整。
(三) 前項本工程總價,除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為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之情形外,乙方不得本合約附件二之
第三條 工程分期及項目:
(一) 本工程之施作,包括拆除、泥作、輕鋼架隔間、水電、廚房、衛浴、木作、油漆、鋁金、燈具、
裝飾及 等各期工程,乙方應具體施作之工程項目如下:
1. 拆除:依本合約附件一之拆除工程估價單所列項目。
2. 泥作:依本合約附件一之泥作工程估價單、水泥粉刷備忘表、磁磚施工備忘表、石材施工備忘表所列項目。
3. 水電:依本合約附件一之水電工程估價單、水電施工備忘表所列項目。
4. 廚房:依本合約附件一之廚房工程估價單、廚具需求表所列項目。
9. 燈具:依本合約附件一之燈具工程估價單、燈具需求表所列項目。
10. 裝飾:依本合約附件一之裝飾工程估價單、壁紙鋪貼表、窗簾需求表、地毯需求表所列項目。
11. 其它: 。
(二) 本合約附件一各項估價單、需求表所列項目,其內容應符合甲方提供乙方之各工程圖說
(即詳如本合約附件二),且已包括完成本工程所必須之一切工程項目。
各估價單、需求表所列項目以一式定價者,視為已包括完成該工程項目所必要之一切
材料、零件、配件、工法及人工之總價。
(三) 凡本合約附件二所列各工程圖說內未載明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依一般工程慣例所必須施作
之工程項目,乙方亦應確實完成之,且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拒絕推諉或要求賠償。
(四) 本合約簽訂前,由乙方提供予甲方參考之案例展示照片、型錄、簡介,或乙方利用電視、廣播、
影片、幻燈片、...........
(五) 本條第(一)項所列各期工程項目,得另以照片、圖片或影片方式列為本合約之附件,揭示其應具
備之空間規劃利用、裝修風格定位及視覺美觀效果。
第四條 工程開工及完工期限:
(一)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約後 日內開工,並依該各期工程進度建議表所排定各日施工進度表,
使用該建材選用確認單上所列建材,於 個工作天內,即至遲於 年 月 日 (若
有得扣除工作天之情況,則依扣除之日數順延後定之),完成第三條所列具體施作項目並通過 第
五條 第(一)項所定之總完工驗收。
(二) 前項工作天之計算,的扣除週休、颱風及地震等不可避免之天災日,基於政府機關、社區或大
樓管理之要求,致無法.........
(三) 前項的扣除工作天之情形,乙方應於工程進度表或監工日誌上載明日期、扣除原因,並即時提
交甲方簽認之。
(四) 本合約所列各條內容有約定期限,或載明日數者,除有特別約定外,均指本條 第(二)項所稱工
作天。
第五條 工程分期進行及付款辦法:
(一) 本工程總價之付款下列分期處理:(依不同案件需求調整之)
(二) 前項各期工程價款之付款,應由乙方填具工程請款單 (載明施作項目或進度) 向甲方請領,嗣由
甲方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名義開立或乙方指定之帳戶: 。
若乙方指示甲方匯款至第三人名義開立之帳戶時,乙方負責人或丙方同意,於乙方依本合約或法
律規定甲方應負違約、損害賠償或已付工程款退還之責任時,亦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三) 甲方無另直接付款,或監督乙方付款予乙方所雇員工或分包廠商、工班之義務。
(四) 關於第(一)項第1期至第9期工程款之付款:
1. 乙方於各期(如第2期之泥作工程)工程款請領前,應先通知甲方就前項乙方應完成項目
(即第1期之拆除工程驗收表所列項目)中之已完成項目部份進行初驗。
甲方接獲乙方通知後,應於 日內開始初驗,並應於 日內完成初驗,逾期視
為甲方同意乙方所通知項目部份已通過初驗。
3. 乙方於各期工程款請領前(如第2期之泥作工程),應同時檢附前期乙方應完成項目
(即第1期之拆除工程驗收表所列項目) 之完整竣工照片予甲方,否則乙方依第1款所為之通知不生效力。
(七) 各期工程項目經乙方檢附前期工程項目之完整竣工照片予甲方,經甲方初驗合格,且甲方依本
合約第六條約定檢查材料合格後,甲方應於三日內將乙方請款匯入第五條第(二)項所指定之帳
戶。
(八)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匯款時,乙方得暫停次期工程之繼續進行,並將工地內涉及次期工程所使用
之材料,自工地撤離之;因此所產生之工期延宕,自本合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天數中扣
除之。
(九) 本合約各期工程進行中,若因乙方與第三人發生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押工程款時,乙方不
得藉故要求甲方變更本條前述第(一)項至第(七)項所定之付款比例及方式。
第六條 材料檢查:
(一) 涉及本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設備,包括廚具、衛浴設備等在內,應由乙方提供專業建
議,嗣由甲方逐項選擇、指定之前,乙方不得擅自、逕行向第三人採購,亦不得將甲方尚未選擇、
指定部份轉包予第三人施作,否則甲方得不予承認,並由乙方全數承擔因向第三人採購或轉包予
第三人所需支付之任何費用,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或補貼。
(三) 涉及本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設備,包括廚具、衛浴設備等在內,應依本合約附件四之建材選用確認單上所列
規格、品牌、型號、生產日期及國內外產地之要求為準,並應檢附相關防蟲、防焰、防潮、防震或環保綠能之證明文件。
乙方並同意,就建材選用確認單上所列建材,除甲方簽認同意免提供該材料樣本之部份者,均應提供甲方樣本,以備檢查及驗收。
(四) 涉及本合約各期工程(如第6、7期之廚房、衛浴工程或第3期之木作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乙方應於該期工程
(如第6、7期之廚房、衛浴工程或第3期之木作工程)請款前 日,預先通知甲方於工地檢查合格後,
甲方始須支付該期(如第3期之廚房、衛浴工程及木作工程)之工程款。乙方通知甲方檢查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時,
並應提出前項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前項通知後,應於 日內完成檢查,並逾期乙方得進行施工。
甲方未完成各期工程所使用材料之檢查前,乙方不得逕自施工,否則因此衍生之拆卸、清運或更換等一切
費用或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八) 乙方非經甲方親自書面簽章同意,不得擅自、逕行變更本合約附件之建材選用確認單(即原建材選用確認單)
上所列建材,或以其它(原)建材選用確認單所列以外之建材替換之,否則該變更、替換之建材不計價,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 監工責任:
(一) 乙方得選派具有裝修專業及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一切事宜,並接受甲方監督。
本合約附件之監工需求表所列項目,應由乙方或 (姓名) 設計師親自到場監工。
(二) 乙方履行其監工責任,應於本合約附件之監工日誌上簽字為憑。
(三) 乙方向甲方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1期至第9期工程款時,並應將各期施工項目完成之照片
(即竣工照)提供予甲方,甲方始須支付該期款項。
(四) 乙方就本合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期工程之施作,應繕造工地工作人員名冊,並於開工前將該
名冊交付甲方。
第八條 工程遲延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一) 依本合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乙方每逾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之千分之三計算遲延違約金,
逾期達二十日以上時,甲方並得解除契約。
(二) 乙方未依本合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履約時,除依前項賠償甲方違約金外,乙方另須賠償甲方因
完工日延宕需向第三人承租房屋支付之租金。
(三) 本工程之監工報酬已包含於總工程款內,惟乙方未履行第七條所定監工責任時,甲方得依乙方迨於履行
監工責任之工程項目範圍、比例,自工程總價款中扣除 總價之10% 作為違約金。
(四) 甲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第(七)項所定期限內,將乙方請款匯入第五條第(二)項所列之帳戶時,甲方每逾一日,
應按工程總價款之千分之三計算遲延違約金,逾期達二十日以上時,視為甲方終止本合約。
第九條 工地保管、維護及場地清理責任:
(一) 本工程自開工日起至總完工驗收合格,工地由甲方接管之日止,乙方應善盡維護施工範圍內甲方所有設備、
物品完好之責,如有汙損應照價賠償或修復完善;有關本工程項目之一切材料、半成品、已成品,均由
乙方負責保管、維護之。
(三) 本工程完工後,乙方應負責將施工範圍內妥善清理,經甲方滿意後,乙方始得通知甲方進行第五條第(一)項之總完工驗收。
第十條 施工安全、建材品質及法令遵循之保證責任:
(一) 乙方應善盡施工之責,施工過程如發生異狀或有安全顧慮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保證施工後不影響
原有建築物安全,否則視同違約,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二) 涉及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包括廚具、衛浴設備在內,乙方保證均符合本合約附件之建材使用確認單
上所列規格、品牌、型號、生產日期及產地之要求為準,如有不符,乙方依約更換或照價賠償,絕無異議。
(三)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恪守所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水污染防制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噪音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
並保證所有施工項目符合建築、消防安全等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致甲方遭主管機關罰款時,乙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廠商(丙方) 履約保證人之責任:
(一) 丙方就乙方依本合約內容或法律規定應負之所有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收工程款返還之責任,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 乙方依本合約內容或法律規定應負之所有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收工程款返還之責任時,甲方逕行依前項規定向丙方請求之。
丙方並同意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
(三) 甲方依本合約內容或法律規定應負之所有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收工程款返還之責任,
經甲方向乙方行使後,如有不足未盡,或未受給付、清償部份,均得再向丙方追償之。
第十二條 瑕疵修補及總完工驗收:
(一) 甲方進行初驗發現瑕疵,得通知乙方限期說明修補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瑕疵發生原因、該瑕疵是否可修補、如何進行修補、修補所需時間及期限,經甲方確認同意後,
由乙方立即進行修補。
(二) 乙方未於限期內說明修補方案,或未於甲方同意之開始修補日前進場施作,視為乙方已拒絕修
補,甲方得使第三人修補後,將必要之修補費用自工程款中扣除,或將瑕疵範圍涉及之工項,按
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所列單價,計算總數額後自工程款中扣除。
(五) 本合約所定之裝修工程如有依法申請室內裝些審查許可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由甲、乙雙方
會同向裝修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並經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通過總完工驗收。
(六) 乙方完成試驗及總完工驗收之瑕疵修補後,應再通知甲方進行複驗,俟複驗合格後,扣除所有
應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始應支付乙方第五條第(一)項第9期之工程尾款。
第十三條 工程保險:
(一) 乙方應於本工程開工前,自行投保工程意外險等防止施工過程造成損害或傷害之保險,其保險
費均已包括在本合約工程總款內,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概由乙方及其保險公司負責。
(二) 前項保險未投保生效前、保險期限屆滿且未續保生效前,或乙方未繳納保險費致保險停效時,
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意外及損害,概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四條 約定終止權、終止及解除後之計價及損害賠償:
(一) 本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並依本條第(四)項約定計算乙方賠償、乙方應受損害賠償總額。
(二) 本工程未完成前,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得同時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害:
1. 乙方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事項。
2. 乙方任意停止工作,或有作綴無常,進行遲滯之事實,甲方認顯不能如期完工。
(三) 根據前二項終止合約時,乙方各期工程乙完成項目,且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時,
則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計算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
(五) 根據本條第(二)項約定終止合約時,乙方同意賠償甲方:
1. 就已施作但未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之瑕疵項目,使第三人修五該瑕疵項目所需之必要費用。
2. 就尚未施作項目,使第三人繼續完成該項目所需之必要費用。
(六) 雙方依民法規定或依本合約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合約時,則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亦依
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約定之方式處理之。
第十五條 關於工程項目之變更、追加:
(一) 本合約各期工程進行中,如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均應由乙方填具本合約附件之追加或變更工程項目估價單
(其內容應包括明確估價),並交付甲方親自簽章確認後,乙方始得進行施作。
(二)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未經甲方親自簽章確認,而擅自、逕行為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
(即原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所列項目之變更施作或所列項目以外之追加施作,該變更、追加施作均不計價,
且乙方同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
(三) 乙方施作工程項目,不符合合約附件之各種工程圖說(即原工程圖說)呈現內容者,除係符合本條第(一)項約定
情況之圖說修正外,該不符本合約之項目,其實際施作部份均不計價,且乙方同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
第十六條 合約生效及附件之效力:
(一)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合約之附件或甲乙雙方(及其代理人)共同簽章確認之書面文件,均構成本合約之內容。
(二) 本合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疑義,或發生與本合約、附件內容不相符之情形,其指示、決定或選擇權
可經由第三方相關機構(地方建築機關)公正共同決議裁定。,甲、乙方不得擅自、逕行認定或解釋。
(可拍攝、錄影實際現場照片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 保固責任:
(一) 本合約自總工程完工驗收後,保固一年,在保固期間內,工程項目如有走樣、裂損、坍塌、漏水、脫漆、
褪色、鏽蝕、蟲蛀、剝落或缺損等任何損壞或瑕疵出現時,除乙方能證明該損壞或瑕疵係因人為不當使用
或故意破壞所致,否則乙方應負責免費修復之。
(三) 前項修復期限內,乙方或丙方未完成修復時,甲方得自行使第三人完成修復,並向乙方或丙方請求第三人完成
修復之所有費用支出,乙方或丙方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及異議。
(四) 除甲、乙、丙三方另又特別約定外,依本合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約定終止契約時,對於乙方各期工程已完成項目,
且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者,乙方仍應依本條前三項約定,對甲方負保固責任。
(五) 於本條第(一)項保固期間內,如本工程地點所在之建築物標的,其所有轉移轉予第三人時,乙方或丙方對於該第三人仍應依本條
第(一) 、(二)、(三)項約定,對該第三人負保固責任。
第十八條 合約內容未定補充:
本合約條款未予明定事項,均依民法、其它中華民國法令及其延伸之解釋定之,無相關法令及解釋者,應由雙方依履約誠信商定之。
第十九條 聯繫方式:
(一) 本合約履行過程中,甲、乙、丙三方如有協商、溝通需要,得以電話、一般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往來方式聯絡之。
一般郵件方式應寄至後述雙方地址,電子郵件則應寄後述雙方E-MAIL信箱,始生效力。
(二) 本合約簽訂後,若一方有遷移住居或變更聯絡方式之情事時,均應主動告知立約人;在第十七條第(一)項保固期間內,
若有遷移住居或變更聯絡方式之情事時,亦同。
第二十條 訴訟管轄、預納鑑定費用之分擔:
(一) 關於本合約所衍生糾紛,如有民事訴訟必要,雙方同意由甲方住所所在地或甲方後述地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關於本合約所衍生糾紛,如有由受訴法院送請專業鑑定之必要,所須預納鑑定費用,由雙方先行平均分擔之。
第二十一條 附則:
本合約一式共十頁(含附件) 份,由甲、乙、丙三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即業主):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E-MAIL 信 箱:
乙 方 (承纜方):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E-MAIL 信 箱:
丙 方 (保證人):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E-MAIL 信 箱:
丁 方 (見證人):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E-MAIL 信 箱:
◎ 本合約附件,應包括以下所有文件:
一、估價單、備忘表及需求表:
1. 總工程整合估價單
2. 拆除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
3. 泥作工程估價單、水泥粉刷備忘表、磁磚施工備忘表、石材施工備忘表。
10. 燈具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
11. 裝飾工程估價單、壁紙工程估價單及鋪貼表、窗簾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
地毯估價單及需求表。
二、各工種工程圖說:
(1) 放樣:手繪丈量圖、原始平面丈量圖、索引平面圖及索引對照表、平面配置建議圖。
(2) 模擬:立體3D透視圖、立體3D透視參考圖。
(3) 泥作:拆除建議圖、砌磚新作隔間建議圖、砌磚立面圖、水泥粉刷施工建議詳圖、磚牆貼磁磚施工建議圖、主浴室磁磚立面建議圖、地坪鋪面平面建議圖、樓梯平立面施工建議圖。
(4) 水電:給排水平面位置建議圖、給排水系統立面建議圖、電路及插座平面位置建議圖、衛浴平立面建議圖。
(10) 鐵件:樓梯造型鑄造鐵及扶手立面建議圖、陽台弧型鑄造鐵護欄立面建議圖。
(11) 其他:消防避難設施配置建議圖。
三、各項工程驗收表:
1. 拆除工程驗收表。
2. 泥作工程驗收表、水泥粉刷驗收表、磁磚施工驗收表、石材施工驗收表。
10. 裝飾工程驗收表、壁紙工程及鋪貼驗收表、窗簾工程驗收表、地毯驗收表。
四、建材選用確認單。
五、各期工程進度建議表。
六、監工需求表。
七、監工日誌。
八、追加或變更工程項目估價單。
九、其他:乙方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證照、乙方(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室內裝修設計合約書
委任人: ( 以下簡稱 甲方,即業主 )
受任人: ( 以下簡稱 乙方,即設計師 / 設計公司 )
茲 因甲方委任乙方規劃設計事務,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規劃設計範圍 (標地所在地): 市/縣 鄉/鎮/區 路/街 巷/弄/鄰 號 樓
二、乙方履約內容流程:
項次 |
名 稱 |
內 容 說 明 |
備註 |
1 |
初 勘 |
了解現場狀況及週遭環境、空間,風格定位,工程預算,丈量及拍照。 |
|
2 |
放 樣 |
繪製平面配置圖。 |
|
3 |
機能檢討 |
初步空間規劃,配置,簡報及溝通討論。 |
|
4 |
委任設計 |
雙方簽訂設計合約。 |
|
5 |
定 稿 |
平面配置確認,簡報並回覆空間機能需求。 |
|
6 |
3D示意 |
3D圖面或空間模型模擬解說。 |
|
7 |
定 案 |
立面圖確認及選材。 |
|
8 |
選材確認 |
重要施工材料,例如天花板、石材、燈飾、窗簾布料、傢俱等,經業主確認無誤後進行預算編列,讓業主能完全掌握材料之品質,並製作材料表。 |
|
9 |
施工圖繪製 |
室內平面配置圖,隔間尺寸圖,天花板圖,地坪圖,立面圖,水電管路圖,照明迴路圖,空調設備圖,剖面圖及詳圖。 |
|
10 |
工程預算書 |
詳列各項工程施工單品數量、單價,供委託人估價參考。 |
三、設計費:
本委託案設計費用以坪數計算,每坪為新臺幣 參仟 元整;設計面積為: 坪,
設計費共計為新臺幣 元整 (含5%稅金)。
四、設計費之支付:
序次 |
名 稱 |
內 容 |
期 限 (月/日) |
付 款% |
付款金額 |
累積金額 |
備 註 |
1 |
簽約 |
確認委託 |
|
20% |
|
|
|
2 |
定稿 |
平面空間機能定案 |
|
15% |
|
|
|
3 |
選材定案 |
使用材質確認 |
|
15% |
|
|
|
4 |
完稿 |
圖樣繪製 |
|
20% |
|
|
|
預算書編列 |
|
10% |
|
|
|
||
5 |
交付 |
圖樣及預算書交付 |
|
20% |
|
|
|
上述各期工程價款之付款,由乙方填具工程請款單(上載施作項目或進度)向甲方請領,嗣由甲方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所指定之帳戶: 。
五、責任及義務:
(一) 乙方指派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乙名負責本合約「室內設計工作」全部設計圖說及文件之整合管理。
(二) 乙方應就設計專業,衡量所有可行工法及最新技術,整合相關廠商之規劃設計,確保甲方權益並協助甲方控管成本,符合甲方最佳效益,且符合甲乙雙方認定的品質要求。
六、設計圖(施工圖)之交付:
(一) 乙方以CAD相容之程式軟體繪製本工程所需圖說,並於工程發包作業階段時提供該項電子檔案光碟交予甲方。
(二)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 個工作天內 (工作天之計算,得扣除週休、颱風、地震及不可避免之天災日,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以致無法繼續進行工程之日),繪製完成本合約所有相關設計圖說 (施工圖)。
其中設計施工圖說包含:
(1) 放樣:手繪丈量圖、原始平面丈量圖、索引平面圖及索引對照表、平面配置建議圖。
(2) 模擬:立體3D透視圖、立體3D透視參考圖。
(3) 泥作:拆除建議圖、砌磚新作隔間建議圖、砌磚立面圖、水泥粉刷施工建議詳圖、磚牆貼磁磚施工建議圖、主浴室磁磚立面建議圖、地坪鋪面平面建議圖、樓梯平立面施工建議圖。
(11) 其他:消防避難設施配置建議圖。
以上共計: 張圖樣,並連同各項施工工程預算書乙份交付予甲方。
(三) 乙方未於上述工作天屆滿之日,即 年 月 日止,交付設計圖樣及工程預算書予甲方時,自遲延之日起,應按日依約定設計費總價之千分之五計算遲延違約金,賠償予甲方。
七、變更及追加設計:
(一)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需求於期限內,依本設計案作適當變更,若變更面積超出實際坪數二分之一,期限另議。
(二) 前項變更、追加設計部份(範圍),亦有本合約第六條約定之適用。
八、契約的效力範圍:
(一) 本契約為甲乙雙方之間法律約定,任何訂約前口頭或書面的協調、陳述或協議均失其效力
(二)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
九、契約變更:
(一) 雙方應秉誠信原則履行契約,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修正時,應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同意後修正或補充之。
(二) 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事由所致,經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後分擔之。
十、契約解除及終止: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本約者,甲方得以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應退還已受領之設計費。
(三) 乙方擅將本契約工作之全部或一部份委由他人承包時,甲方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解約本設計契約,除請求乙方全數退還已付設計費外,並得向乙方請求(最高)按本合約設計費總價30%計算之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
十一、通訊:
甲、乙雙方協議、洽商或通知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準,若有遷移或變更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如因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十二、附則:
(一) 委任事務、設計圖樣內容之瑕疵、短缺遺漏、不適用或違反法令,在本設計合約均認定為設計錯誤,乙方應負責圖面修正。
(三) 除無法以廣範用軟體AUTOCAD電腦製圖化之特殊圖說外,乙方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文件應以廣範用軟體AUTOCAD製作及電腦存檔,並於發包作業階段時提供該項一般大眾能夠開啟圖檔之檔案予甲方。
十三、管轄法院:
如因本設計合約之履行而涉訟者,以甲方住所地或本契約規劃設計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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