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 規定之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Building regulations place "flameproof items"
建築基準 "防炎品"の規制
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2. 地下建築物。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述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係指下列場所:
※橘色字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031號函修正,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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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地下建築物,不論其面積大小,用途為何,其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均須為具防焰性能之物品;
而上表所列舉之使用場所,有其使用面積上的限定,即面積需達一定標準以上,方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若面積未達規定標準,雖為列舉場所,仍不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
例如 :
電影院即無面積上的限制--因屬公共場所應為全面使用防焰物品,而醫院如其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使用防焰物品,
若醫院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則法令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
非以上所列舉的場所,則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例如十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學校之宿舍等;惟基於預防火災,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的觀點,
仍建議非法定強制要求場所最好能使用防焰物品,以達到全面防焰普及化的目標。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限於室內使用者)等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如展覽場所使用之隔間板,或舞台道具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
如壁紙、壁布、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或傢飾布、床單、被套等物品,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